*ST中基: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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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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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
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相适应,
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任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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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贡献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建立
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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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负责审议决
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全体董事薪酬。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当年或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
亏损扩大,高管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应当与
亏损程度相匹配,高管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各审议环节中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企业策划与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
财务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和兑现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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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
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
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同时担任多个管理岗位的,
就高发放,不再重复领取岗位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薪酬构成及标准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
总水平的 60%。
  年度薪酬不超过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
考核年度师市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 8 倍。
  第十条   基本年薪的标准主要根据岗位价值、重要性、工作
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具体标准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相
应权限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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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根据高管任期考核等中长期
考核评价结果决定的浮动收入,包括中长期现金激励和股权激励
等形式。
     第十二条    薪酬兑现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
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兑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任期内实际经营情况,依据制
度规定另行制定中长期激励收入方案;
 (四)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要合理拉开经理层人员薪酬差
距。
     第十三条    在任期年度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
人原因离职的,任期激励不予发放。非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实际任职时间,兑现相应任期激励收
入。
 如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规违纪而被辞退的,当年绩效年薪
及任期激励不予发放。因工作需要公司内部调整岗位或组织批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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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公司的,当年度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按在本公司实际工作时
间和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
当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等由公司
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
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的;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
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上级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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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立案调查中的,公安、司法立案调查尚未结束的;
     (五)党建、经营风险防控、质量管理、安全事故等出现重
大责任事故的;
     (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减当年全部绩效
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考核结果不合格,扣减全部中长期激励收
入;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
                          适应公司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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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发展的需要,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作相应调整。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针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中长期激励措施及其他有利于激励前述人员
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公司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方案,包括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公司经
营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
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并设立绩效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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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党委会
议前置审议研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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