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
公司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效益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原大地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规范;
益相统一,兼顾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出版导向、内容质量、文化使命,促进公司
健康、可持续发展;
经营成果及个人经营责任、经营业绩和任职能力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
关系,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薪是指公司董事、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所
有收入。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后,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在公司领取除年度薪酬收入以
外的其他工资性货币收入,但政府给予的奖励、特殊津贴以及稿费等劳务性收入
除外。公司董事、高管应按国家规定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董事、高管的住
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
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管薪酬制度与考
核方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薪酬制度、考核方案,
负责对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及其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本创新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执
行公司董事、高管薪酬与考核方案。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办公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利益。
(二)非独立董事。
履职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高管薪酬
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多元激励绩效和任期激励收入四部分构成。
司高管年度的基本收入,一般情况下不扣减;
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研发项目等特定工作事项中取得重要成绩或突出贡献时,根据公司专项激励制度,
视情况发放多元激励绩效;
期,以任期内累计发放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和为基数,结合任期内年度考核
分数算术平均值确定。
高管薪酬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及控股股东合规要求,年度薪酬总
额原则上不高于当年组织任命负责人最高制度薪酬,同时不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 8-10 倍。如有超限额情况需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及报备程序。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经营考核周期,以年度业绩目标责任
为考核依据,年度业绩目标责任以公司董事会结合控股股东整体发展规划及公司
经营实际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为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的基本年薪,随着公司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战略或组
织结构作相应的调整,可综合考虑同行业薪资水平、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
度、通胀水平等因素,年度内调整幅度控制在±10%的范围内。
第五章 薪酬兑付
第十二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全年基本年薪标准的 1/12。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采取预发与递延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发放,按月预发一
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审计并考核后核定绩效年薪总额进行清算兑付,并留存部分
纳入递延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多元激励绩效:根据公司专项激励制度规定,原则上在相关专项
激励确定后的年度内发放,同时需预留一定比例进行递延发放。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依据核定结果一次性兑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根据新的岗位
执行相应的薪酬标准;调离、退休的,按实际任职月数兑现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
收入。
第六章 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暂
缓兑付董事、高管绩效年薪,待保留意见明确后再予以核算兑付。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管
绩效薪酬原则上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 董事、高管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
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公司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
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公司不再补发其薪酬。
董事、高管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
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公司应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
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
的,公司应补发其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按处理结果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
已发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
限一致。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
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扣减当
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
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管。
第二十一条 因财务造假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应及时对董事、高管绩
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重新核定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选聘的高管按协议约定薪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如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细则,报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律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高管薪酬制度分别经股
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