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 中新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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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公司专职董事长、职工董事以
及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聘任的,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除专职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外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
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
确定。
  第四条 公司综合考虑行业薪酬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
值、经营效益及人力资源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职工的薪酬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一线岗位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公司整
体薪酬水平稳步提升。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薪
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
责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
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薪
酬、绩效奖励(包括年度变动奖金和长期激励奖金)等组成,
其中绩效奖励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奖励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外
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或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发
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奖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奖励未相应下降的,应当
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
放。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励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奖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奖励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
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1
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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