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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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本制度的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达成,实
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为出发点,坚持目标引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衔接、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结合公司
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目标,根据考核
结果确定薪酬分配。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结果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核心
依据;
   (三)坚持业绩挂钩原则,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
效和个人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团
队稳定;
   (四)坚持市场竞争力原则,对标相关行业同等职位薪酬水平,
制定具有吸引力的薪酬标准,保障公司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五)坚持短期稳定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体系与公
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完善薪酬约束与追索机制。
   第六条   公司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需要,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超额利润分享、创新业务跟投、任
期激励等中长期激励举措,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履行以下职责
和权限:
   (一)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二)审议并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及任期激励
方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三)监督本制度的执行与落地,对薪酬分配的合规性、合理
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
考核的专门管理机构,履行以下核心职责: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开展年
度及任期考核工作;
   (二)制定、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及
中长期激励方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参考市场水平提出薪酬调整
建议;
   (三)根据考核结果拟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任
期激励兑现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评估是否对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扣
回程序,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五)本制度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
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兼任公司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担任职务标
准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按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其个人薪酬时,该人员应回避。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财务部作为执行部门,
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考核相关数据,配合完成年度及任期考核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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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金额,办理薪酬发放相关手续;
   (三)代扣代缴薪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等税费;
   (四)完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每年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工资收入分配政
策,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公司
现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等,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预算批复额度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及经营效
益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
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核心业务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
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由公司董
事长代表董事会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
书》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任期及年度考核指标、履职
要求及奖惩标准。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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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所在行业的岗位
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基本薪酬范围如下:
           职务          基本薪酬(万元/年)
总经理                        60-75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绩效薪酬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评结果计算确定,绩效薪
酬最高不超过基本薪酬上限的 3 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为总经理年度薪酬的 0.3-0.95 倍,
若总经理因特殊情况影响年度薪酬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
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情况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确认公
司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
经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总经理对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建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并拟
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在任期最后一个年度,需同时确认任期考核
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薪酬为 0。
   第十七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激励,任期激励以任
期内三年平均薪酬的百分之三十为基础,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计算实
际兑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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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经营年度和任期中,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
可抗力因素,对考核年度和任期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视情况调整考核目标,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同时
调整与考核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薪酬发放及考核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平均发放,公司
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在任期届满、任期考核完成并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与任期最后一年的绩效薪酬同步发放;
   (四)公司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
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均为税前收入,应由个人承担
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税费,由公
司在支付薪酬时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离任与接
任者以任免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按任免时段发放当年基本薪酬,
按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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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约束与追索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绩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
按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具体原因。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公
司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薪酬考核、发放的相关资料。会计师事务所
应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及薪酬发放的合规性,相关审计
意见作为公司薪酬制度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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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25 年 12 月)同
时废止。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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