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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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切实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促进
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董事长(含专职董事长)、独立
董事、其他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
业务规模、效益等实际情况确定。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和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进行考核,并根据
董事的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制定董事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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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的,其薪酬主要
参考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所在行业的岗位价值、公司经营业绩等因
素。根据公司内外部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制定,经股东会审议后确定,
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董事长劳动合同关系不在公司的,不从公司领
取报酬。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根据股东会作出的
决议按季度发放。
   (三)其他董事:除第(一)(二)款规定的董事长、独立董事
外,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岗位薪酬管理规定
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除经股东会批准外,不在公司
领取报酬。
   (四)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的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的
董事长签订《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明确任期及年度考核指标、履职要求及奖惩标准。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进行考核并发放薪酬。
   第七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确认公司各
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履职情况,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的董事长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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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的考核结果,并拟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在
任期最后一个年度,需同时确认任期考核完成情况。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薪酬为 0。
   第九条   公司对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的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的董事实行任期激励,任期激励以任期内三年平均薪酬的百分
之三十为基础,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计算实际兑现金额。
   第十条   在经营年度和任期中,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
力因素,对考核年度和任期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视情况调整考核目标,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同时调整与考
核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薪酬总额纳入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公司每年围绕发展战略,
按照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重点项
目完成情况和公司现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等,科学编制年度工资
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预算批复额度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董事薪
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
司经营情况变化作出调整。董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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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三章     董事的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薪酬发放及考核
   (一)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的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二)公司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的
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的绩效薪酬的 90%予以年度结算
并发放,剩余 10%进行任期考核后兑现。
   第十六条 董事的所有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均为税前收入,应由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由公司在支付薪酬时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   约束与追索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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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业绩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按
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具体原因。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公司相
关部门应配合提供薪酬考核、发放的相关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
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及薪酬发放的合规性,相关审计意见作为
公司薪酬制度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会议的差旅费以
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原《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 年 7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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