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
供机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专业支持,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益条件的成就;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二)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信息和委员会所需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
及主要职责情况、岗位工作业绩及指标完成情况、薪酬分配有关测算依据、草案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
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
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
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如
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
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