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完善有效的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推
进公司战略实施,推动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和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信达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包括: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薪酬增长幅度
一般不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二)坚持市场化管理方向,薪酬水平与实际发展水平相结合,
兼顾行业特点和所处地域等因素;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岗
位风险、责任相一致。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做到激励有力,
约束有效;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
普通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创业精
神。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薪酬管理
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负责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对
公司薪酬制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薪酬管理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薪
酬分配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六条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遵循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和公司战略
导向、坚持维护公平和激励约束相统一、坚持分类管理与统一规制相
结合原则。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建立工资总额联动机制,根据联动机
制和考核评价结果,结合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合理
确定各单位工资总额。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
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遵照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津贴方案标准执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按
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
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据担任岗位的相对价
值、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工作经验、任职能力等因素确定,基本薪
酬占比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 35%;
(二)绩效年薪:是年度浮动收入,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等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60%;
(三)中长期激励: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和贡献给予的回报,主
要为任期激励,以三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基
本年薪+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为基数,结合任期考评结果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结
果作为薪酬计发的核心依据。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为核心依据,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
作为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依法披露
原因;若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如公司当年度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预发,并根据经营业绩
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
支付比例为 50%,其中主要负责人延期支付比例为 51%,延期支付期
限不少于三年,确保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
限相匹配,支付进度与风险防控、项目完结等相挂钩,延期支付时段
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自次年考
核结果确定后兑现;
(三)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进行清算兑现。
第十五条 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
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由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实际履职情况按月分段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党纪、政务等处分或发生
需要扣减绩效年薪情形的,其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兑现办法按上级
主管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及中长期
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
(三)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的;
(四)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应当追索扣回薪
酬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
(一)监管机构认定的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
的;
(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
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公司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薪酬追索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经离任或退休的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