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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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及
《公司章程》《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统一原则;
 (三)与市场发展相适应,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经营业绩相结
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
挂钩的管理制度,完善效益指标联动机制,构建以绩效贡献为导向
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
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按照薪酬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进行核算确定,
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董事长的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与公司经营
业绩考核情况相挂钩。
 其他董事的津贴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模式,年度薪酬与公司经
营业绩和个人考核结果相挂钩。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和增量激励等,其中绩效年薪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总额的60%。
  第十一条 公司规范有序探索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多种激励方
式,在满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具体方
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公司经营情况确定。
           第四章 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经营目标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若考核期间因客观环境、政府政策等重大变化导致指标需要调整的,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按通过后的
调整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根据需要
可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考核期末,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
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公司董事会。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
展,公司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政策文件等,落实可视同
利润的有关支持性条款,体现正向激励,助力公司创新发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薪酬发放安排
 (一)基本年薪:由基本年薪标准除以12个月,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任期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激励在任期届满后按任期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发放;
 (四)增量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增量激励每年经董事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发放。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
付追索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制度说明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办公室最终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会通过当年度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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