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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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水平,推
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
作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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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
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
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
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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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
     第七条   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
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
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
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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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
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
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
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
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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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
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
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
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
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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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
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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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
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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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
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
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
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
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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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
者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
者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当
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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