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
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
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
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管理部)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