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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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健全公司薪酬管理
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江苏中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
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 董事薪酬
  董事长薪酬具体标准、考核方式由控股股东根据国资考核要求确定,公司严
格按照控股股东核定结果发放,不另行制定薪酬方案;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公司董事的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与其个人协商的基础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制定相关董事津贴标准,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执行。仅担任董事职务、未
在公司兼任其他管理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
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发放基
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六十。
  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 岗位职责,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
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相关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权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应进
一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
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组织结构调整、行业
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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