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考核,构建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监督
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实现经营和改革发展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关
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标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双效”业绩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保持薪酬
市场竞争力与内部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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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长效发展,薪酬分配应支撑企业长期战略和
可持续发展,实现组织利益与个人绩效相协调;
(四)坚持合法合规,薪酬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决策和分配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同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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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股东单位委派且担任省管干部领导职务的,其薪酬构成
与绩效考核依据《浙江省省属文化集团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
酬管理办法》执行,在股东单位或公司取酬。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其
所担任的职务及履职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执行,在公司取酬;股东单位委派但未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不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职工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其所担任的职务及
履职情况,主要依据任职单位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执行,在
任职单位取酬。
(二)独立董事
实行津贴制,定期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实施。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
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担任省管干部领导职务的,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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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文化集团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执
行,在公司取酬。
未担任省管干部领导职务且未担任子(分)公司负责人
的,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履职情况,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公司取酬。
未担任省管干部领导职务但担任子(分)公司负责人的,
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综合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履职情况、所
负责子(分)公司业绩考核情况等,主要依据子(分)公司
负责人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在子(分)公司取酬。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
水平的 60%。
(二)基本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
理职务,根据岗位、层级、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是薪酬的固定部分,按月发放。
基本薪酬=标准基薪×职级基准系数
标准基薪在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
倍以内确定。职级基准系数以岗位评价为基础予以确定,总
经理系数为 1,其他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等因素,系
数按 0.6 至 0.9 确定。
对于当年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亏损的,基
本薪酬按照 90%核定。
(三)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
钩,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系数确定,按年考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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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职级基
准系数+特殊奖励
绩效薪酬基数一般以总经理上年度不含特殊奖励的绩效
薪酬为参考,根据公司当年业绩预算情况、子(分)公司主
要负责人的平均绩效薪酬等综合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
据业绩考核情况和浙江省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等综合
确定。
特殊奖励是对出色完成公司年度考核任务,并在重大战
略部署、产业创新拓展、重大投融资、业态转型突破等方面
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给予的
一定额度奖励。
绩效薪酬一般按不超过本人上年标准的 70%每月预发,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四)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当年职级
基准系数上浮 0.05;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当年职级
基准系数下浮 0.05;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评
等次均为基本称职的,不发放当年绩效薪酬。
(五)任期激励收入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发放标准一般按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15%确定,最高不超过
按 4:3:3 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一)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社会效益指标权重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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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权重占 40%。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社会效益考核得分×0.6÷100+经济
效益考核得分×0.4÷100
公司可根据实际调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权重占比。
(二)社会效益考核主要考核坚持正确导向、承担文化
责任等情况。指标包括:方向与导向、产品与服务、改革与
创新、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等内容。考核得分为各项指标得
分与加分项得分合计,最高 120 分。
方向与导向(25 分)。重点考核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出版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等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确保内容安全以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情况;坚持党
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党的建设贯穿于企业改
革发展全过程等情况。
产品与服务(40 分)。重点考核组织生产文化精品以及
提供优质文化服务情况;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引领力、传播力、
影响力,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建设数字出版阵地,发展出版新质生产力情况。
改革与创新(20 分)。重点考核落实省委、省政府及股
东单位要求,公司重大改革目标或战略规划目标推进完成情
况,以及重大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15 分)。重点考核建立健全具有
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
风险防控等情况;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履行“一岗
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领导班子和人才队
伍建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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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20 分)。对公司获得重大荣誉表彰、向外争取
重要资源或主业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成果等情形,酌情给予
加分。
(三)经济效益考核主要考核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
率等内容,一般以上年考核数为目标值。考核得分为各项指
标得分合计,最高 120 分。
营业收入(20 分)。考核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
收入的增长情况。
净利润(25 分)。考核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留成增长情况,其中因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范围
重大变动、重大期初数调整、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情况的,
应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年度净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
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总资产(10 分)。考核经核定后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
项资产总和增长情况。
净资产(12 分)。考核经核定后的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
以后的净额增长情况。
总资产报酬率(12 分)。考核经核定后企业息税前利润
与平均总资产之间的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12 分)。考核经核定后企业税后利润与
平均净资产之间的比率。
劳动生产率(9 分)。考核选取人均利润增长情况作为指
标,为企业合并利润总额除以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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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济效益考核除上述主要指标外,其他经济指标出
现明显异常的,酌情增减分值。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考核
(一)任期考核以 3 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任期考核结果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激励收入相关联。
(二)任期考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值各为 100 分。
社会效益考核评价得分权重为 60%,经济效益考核评价得分权
重为 40%。
(三)社会效益考核评价得分以任期 3 年社会效益年度
考核总得分的年平均分为基础,综合高级管理层任期综合表
现、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情况酌情增减。经济效益考核评
价得分以任期 3 年经济效益年度考核总得分的年平均分为基
础,综合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 3 年以
上(含)应收账款管理情况等酌情增减。
(四)任期考核得分 90 分(含)以上的,按任期内年薪
总水平的 15%发放任期激励,任期业绩表现特别突出的,比例
可酌情上调;低于 90 分的,每下降 1 分,按 0.5%扣减;低于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评价出现不称职的,
任期内公司出现重大意识形态风险问题的,或因投资经营失
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公司 3 年任期合计
利润为亏损,或原亏损企业较上一任期新增亏损的,或因直
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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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
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
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社会
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应一并纳
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标准按照国家、省及相关管理规定执
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定工资总额单列项目,不
得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和津补贴或设置高端补充医疗保险等
超标准福利和违规承担个人支出,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福利
性货币收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
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资金和实物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失误、受党纪政务处分、违反收
入分配纪律等情形的,将追索扣回涉及人员部分或全部绩效
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停止支付尚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追索扣回金额按责任大小、损失程度和处罚情况确定。追索
扣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
追索扣回范围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发生重大意识形态安全事
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
资,产生重大法律纠纷或形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因经营投资不善造成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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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公司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
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
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
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特别
重大资产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年度考核及薪酬扣
减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扣减薪酬。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等考核资料或虚构业绩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超领薪酬,违规领取考
核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及补贴,违规领取政府奖励,违规
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六)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
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应当追索扣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或津贴予以
重新考核并作相应清算。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公司工资总额
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与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
键岗位、生产一线和急需紧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同时,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
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在必要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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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薪酬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
及实际支付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本制度生效后,原《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浙出传司发〔2019〕10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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