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股东与
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决策程序规范、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二)公平对标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行业及区域
薪酬水平相匹配;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履职成效挂钩;
(四)长短期结合原则:兼顾年度绩效与公司长远发展,强化中长期
激励;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止付追索机制紧密衔
接。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职责
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标准与方案;审议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监督薪酬
制度执行;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考核方案与薪酬政
策,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组织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可委托第三方
机构开展。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核薪酬调整、止付追索、递延支付等相关安排。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回避制度
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执行部门
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协助开展薪酬方案制定、核
算、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按年计算,标准根据履职责任、市场水平及公
司实际确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履职所需差旅费、
调研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按所任管理职务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司担
任管理职务的,经股东会批准可发放津贴,按季度发放;未经批准不予发
放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可同步实施中长期激励: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行业对标确定,为年度基本收入,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挂钩,按年考核发放;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奖励薪酬:对效益提升、重大项目、资本运作、出口创汇、重
要荣誉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专项奖励,按年考核发放。
(四)中长期激励:公司可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任期激励
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薪酬发放与税务社保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款项。
(二)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以经审计财务数据为依据,部分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因换届、辞职、解聘等离任的,按实际任期与考核结果结算发
放。
第十二条 薪酬调整
薪酬随公司经营状况、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变动等动态调整,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按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考核、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与履职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薪酬发放、
调整、激励的核心依据。
(二)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三)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绩效评价及薪酬情况,并按规
定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止付情形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津贴
及中长期激励: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
(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薪酬追索与返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发放薪酬及激励,并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收入: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三)因财务造假等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存在超额发放薪酬。
(四)业绩严重不达标、考核不合格,按约定应返还。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追回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承担绩效薪酬止付追索的主要责任,对相关事件予以调查
并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披露要求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薪酬管理制度、决策程序、确定依据。
(二)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税前薪酬总额、构成、考核情况、递
延支付、止付追索等。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
(四)是否在关联方获取报酬。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而董事、高管平均绩效薪
酬未相应下降的,应说明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