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
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证
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特定外
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的,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
息类别、报送时间、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等。具体登记程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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