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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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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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
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安宁铁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规范收入分配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
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负责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部、核算中心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薪酬发放与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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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以上年度薪酬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等综合确定本年度薪酬标准。
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独立董事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
管理要求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
行批准的除外,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规模、行业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完成情况确定。
划或者股权激励等方式的权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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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经营业绩
进行考核。
                第五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本制度发放。
  第十七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不予发放绩
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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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
实施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上级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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