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06 证券简称:彩客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3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彩客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北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办法。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予以
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
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
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
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
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
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
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
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
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
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
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
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节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第四十三条 需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
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会议
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
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
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
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
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
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
况披露或者澄清。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
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
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
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
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
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
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
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第五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
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
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
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
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
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需要披露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
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完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本办法所涉及事项
时,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及北交所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
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
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
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第七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
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八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八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八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咨询。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八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八十七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
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情况,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北交所审核,经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部门(如
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视情况进一步与该等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
在公司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
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
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
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
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九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或者开展其他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一百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一条 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〇四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〇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一百〇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一百〇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