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 范 广州越 秀资本控 股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集团公司”)财务运作,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
规范》以及其他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 制度适用 于 广州越 秀资本控 股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 及其 下属
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越秀资本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公
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目标
立足集团战略定位,顺应集团深化财务转型要求,建立科学、高效、
有序的智慧型财务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促进财
务资源最优配置,赋能业务成就卓越绩效。
第三章 财务权责划分
第四条 财务权责划分原则
集团公司根据财务管理需要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相关财权配
置。各级组织结合上级管理要求及公司实际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
格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确保投资决策权、融资决策权、
资金管理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预算管理权、会计核算权等财权
在集团公司各级组织之间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和使用。
第四章 财务战略管理
第五条 集 团公司及 下 属公司 财务部门 应配 合战略管 理部 门 编制 中长
期战略发展规划,编制事业计划。
第六条 集 团公司及 下 属公司 财务部门 应配 合战略管 理部 门 编制 三年
滚动规划,定期配合其开展事业计划的中期检视工作,并及时进行纠偏及
调整。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集 团公司应 构 建以集 团战略目 标、 中长期发 展规 划 为依 据,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预算管理体系,集团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
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应统筹建立与财务管理组织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系,
采用统一目标、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统筹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
分解、下达、执行、监控和分析工作。
第九条 财 务预算编 制 参照上 一年度预 算及 其执行情 况, 按 照完 整会
计年度进行管理,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分析与监控。预算保持相对
“刚性”,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年度预算编制基
础发生变动,或将导致年度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应严格按照程
序履行预算调整审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集 团公司及 下 属公司 构建以稳 健财 务结构为 目标 , 直接 融资
与间接融资并重的资金管理体系,发挥集团境内外融资优势,建立穗港联
动、直融间融联动、上下联动机制,拓展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降低
融资成本,加强融资及资金对业务的支撑能力,具体要求参照债务融资管
理办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公 司对理财 实行统 筹管 理,在保 证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提高理财收益,并实施事后监控,具体要求参照理财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公 司实行银 行账户 统一 管理,集 团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银行账户标准制定、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要求制定以及银行账户
检查与考核。下属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应严格遵照银行账户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公 司应强化 资金风 险意 识,对流 动性风险
进行监测和预警,具体参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公 司应严格 履行担保审批 程序,杜 绝违规
担保。大额资金安排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资金支付须根
据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十五 条 集团 公 司税务管理 以遵循税 收法律 法规 、塑造诚 信纳税形
象、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合理优化税收成本为指导原则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第十 六 条 集团 公 司应建立健 全的税务 管理办 法体 系,指导 、监督、
考核税务申报、税务统计分析、税务规划和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对集团税
务资源进行统筹,对重大的税务事项进行协调,把控集团整体税务风险,
同时寻求集团利益最优化的税务处理方案。
第十 七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公 司财务部 门应加 强对 各类经济 业务税收
政策的研究,积极开展合法有效的税收规划活动,合理优化税收成本。
第十八 条 集团 公 司制定重大 税务事项 报备报 批机 制。各单 位应及时
对重大事项所产生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并将风险事项上报集团公
司财务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重大税收政策变更和风险方案案例
进行宣贯培训,提升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整体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九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公 司财务部 门依据 税务 管理办法 ,加强税
务档案保管、税企关系维护等基础管理。
第八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 条 集团 公 司对下属公 司财务部 门实际 发生 的交易或 事项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规范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完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告体系、业务流程
账务处理指引和会计核算手册,保证会计核算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规范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记录、财产物资清查、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
案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 三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资 产存在 减值迹 象时应进行 资产减
值测试,资产减值计提或转回时应当履行规定程序。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 四 条 财务 报 告按时间 分为月 报、季 报和年 度报告;按 内容分
为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 五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按 照会计 准则和 集团公司规 定,定
期编制和报送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应当遵循全面性、
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原则,避免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
虚假性、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 七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信 息披露 时间、 方式、内容 、质量
等应符合相应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 八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应 提升管 理会计 水平,构建 财务分
析体系,建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间的财务分析沟通机制,加强业务财务
结合。
第十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 九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按 照财务 管控需 要,利用现 代信息
技术,稳步建设功能完善、财务与业务集成、高效安全的财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 条 集团 财 务信息化管 理需符合 信息化 相关 管理制度 整体管控
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基于整体数字化战略规划制定集团财务信息化总
体规划,同时负责财务信息化专项统筹管理工作,下属公司根据集团财务
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与专项计划安排协助完成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十 一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财 务部门 需基于 相关管理办 法保障
财务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十 二条 财务 信 息化系统 应当包 括会计 核算、 合并报表、 预算管
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税务管理、业财一体化、财务
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内容,有效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促进提升财务
管理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 三条 集团 公 司应做好 财务信 息化系 统运行 维护、应用 和数据
备份等工作,持续推进系统整合、优化、共享,增强系统的适应性、扩展
性和安全性,提升数据质量,最终实现集团统一管理、集约化服务。
第十一章 财务制度管理
第三十 四 条 结合 集 团财务管 控要求 与业务 发展情 况,集团公 司建立
完善的财务制度管理体系,分层分级管理、自上而下统筹规划全集团财务
制度框架。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原则及核心内容的统
一制定,下属公司须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管理的统一规定,结合指导性
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满足下属公司管理需求和行业特点的财务制度;
确保各级下属公司的财务制度与集团公司财务制度保持良好的承接性,保
证制度内容对应,衔接顺畅。
第三十 五 条 下属 公 司若新增 或修订 财务管 理相关 制度时,需 报集团
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制度管理要求印发,下属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 六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需 定期开 展财务 制度检视工 作,制
定财务制度的更新和修订流程,定期收集、汇总制度执行反馈意见,规定
包括制度修订条件、修订流程等内容,对整个过程进行集中管理,并且针
对更新后的制度开展及时有效的宣贯。
第三十 七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应 设有专 职(兼 职)人员负 责财务
制度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制度的制定、审核、发布、废止、检查、监控、
宣贯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 八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应 结合自 身的行 业及业务需 要设定
财务人员任职条件,财务人员应满足财务人员任职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学历
和从业资格。
第三十 九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及 单位应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 展财务
人员专业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能力和素质,打造一支层次分明、结构
合理、能力全面的财会队伍。
第四十 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公 司单位应 做好人 才规 划、对外 交流、有
序轮岗等工作,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理论功底,注重业务骨干人才及高端财
务人才培养。
第四十 一条 集团 公 司及下属 公司及 单位应 健全人 才激励保障 机制,
不断强化组织凝聚力,强化人才精神激励,不断激发组织和人才的内在动
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 二 条 本制度 由 集团公司董 事会审 议通过后 生效 并实施, 由集
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 三条 本制 度 未尽事宜 与不时 颁布的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