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 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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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提高广州 越 秀资本 控股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以 下 简称“公
司 ”) 风险 管 理与控制 能 力,建立 健全有效 的资本 分配与风险 管理机制 ,
强化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 司 治 理准则 》、本 公 司《公司章 程》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
  第三条 董 事会办公 室 负责风 险与资本 管理 委员会的 日常 工 作联 络和
会议组织等事宜;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委员会决
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风 险与资本 管 理委员 会委员由 董事 长、二分 之一 以 上独 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 险与资本 管 理委员 会设主任 委员 (召集人 )一 名 ,负 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风 险与资本 管 理委员 会任期与 董事 会任期一 致, 委 员任 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 员会受董 事 会委托 ,对董事 会需 要决定或 审批 的 风险 与资
本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
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审议公司整体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及分配方案;
  (三)审议风险资本管理及分配方案和涉及自有资金运用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压力测试方案和测试结果;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监督重大风险控制
情况;
  (六)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七)督导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议事
  第十条 风 险与资本 管 理委员 会每年应 至少 召开一次 会议 , 并于 会议
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
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 条 风险 与 资本管理委 员会会议 应由三 分之 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
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
  第十二 条 风险 与 资本管理委 员会会议 可以邀 请公 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 条 风险 与 资本管理委 员会可以 聘请中 介机 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 条 风险 与 资本管理委 员会会议 的召开 程序 、表决方 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 条 风险 与 资本管理委 员会会议 应当有 记录 ,出席会 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十六 条 风险 与 资本管理委 员会会议 通过的 议案 及表决结 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 条 风险 与 资本管理委 员会委员 若与会 议讨 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 条 出席 风 险与资本管 理委员会 会议的 所有 人员均对 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
包含本数。
  第二十 条 本工 作 细则未尽事 宜与不时 颁布的 法律 、行政法 规、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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