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 事的 履职考核 与薪 酬管理,保障 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水平以与市场价值相符合为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与 薪酬管理应随公司发展和经营环境变 化作相应调整。公司
董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履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对公司董事的考核包括其履职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分以及是否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等方面。
第六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以下简称“执行
董事”)及 职工董事 根据其实 际履职情况依照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其中,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以下简
称“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考核或绩效考核。
董事若存在履职不到位等情形,应按照公司问责和停权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其薪酬发放标准如下:
(一)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
根据在职期限按月平均发放;
(三)执行董事与职工董事:适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
定。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 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其任董事而
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天为止。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将相应
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