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 事及 高级管理 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主板上市 公司 规范运作 》《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事宜;战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委员
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委员会决议的落实
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
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相关
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制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考核或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管 理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
式。
紧急情况或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 施细则所称“以上” “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