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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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持续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工作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务,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国内外重大创新趋势和变化,对公司科技创新专项战略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通讯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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