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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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
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 性 、 及时性 和 公平性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以下 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
          《 会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 公 司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管 指 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主
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责部
门,负责作出判断、开展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置方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 反《公 司 法》《证 券法 》《企业 会计 准 则》《企 业会计 制度 》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 反《 上 市 公司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股票上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市规则》
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
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 绩 预 告 与 年 度 报 告 实 际 披 露 业 绩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且 不 能 提 供
合理解释的;
  (五)业 绩 快 报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与 年 度 报 告 的 实 际 数 据 和 指 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如
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处置形式
  第五条    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对于内
部责任人,公司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人事处理,包括降低、撤销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劝退、
免职、撤职、调离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解
除劳动合同且不作经济补偿)等;
  (三)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
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
  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
相关责任。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
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
应 遵 照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 发行证券 的公司 信息 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
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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