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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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 职 业 病防治法 》《广 东 省安全生 产条例》《广州 市安全生 产条例 》《企业
安 全 生 产责任体 系 五落 实五到位规定》《中 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 人民 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安全生 产 法 》, 以人为 本,坚持人民 至上、 生命至上 ,把 保 护人
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
  集团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
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    集团公司依法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集团安委会”),
构建集团公司“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司其职、全面协调”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
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党委主要负责
人 履 行“一岗 双 责”,承 担 同等责任。 集团公 司分 管安 全生 产的负 责人对
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集团公司其他分管领域的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
健康直接责任人,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
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实行“双主任”制度,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
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第一责任人代表)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由集团公司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委员由集团公司其他领导班子、各部门
负责人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
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三)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安全生
产资金投入等情况;
  (四)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通
报有关决定事项落实的情况;
  (五)督促办理工伤保险;
  (六)审议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七)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集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每年年初研究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
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每季度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安委办”),具体负责安
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安委办设在集团公
司安全保卫监督部,安委办主任由安全保卫监督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
全保卫监督部相关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
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集团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集团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集团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集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
     (七)督促落实集团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重大环保事故和突发事件,并组织调查、
分析和处理;
     (九)督促落实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评价;
     (十)完成其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
健康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
     (三)自觉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企业安全
生 产 责 任体系五 落 实五 到位规定》,明确 各岗位的 责任人 员、 责任范围 和
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监督考核。
     (五)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投入、信息报告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危险物品管
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个体防护
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
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七)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作,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报备集团公司,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作业的
安全管理。
  (九)加强防范、防治在本企业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
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
急管理和应急知识、技能培训。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
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三)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室)的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本部(室)人员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
识,防范安全事故;
  (二)督促本部(室)人员落实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加强相关方安
全管理;
  (三)参与制定涉及与本部(室)职能相关的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四)负责督促本部(室)人员遵守公司制度规定,保障办公区域的
安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提出意见;
  (二)依法组织集团公司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要求纠正;
  (五)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依法提出
解决建议;
  (六)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依法向生产经营单位建
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遵守
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协助安全保卫监督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开展本岗位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违纪行为,落实安
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四)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掌握必要的
应急技能;
  (五)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范职业病。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经集团公司安
委会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
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挂钩。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履行职责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责任的,严格按其责任追究决定执行。
  相关政府部门未予追究责任的,集团安委会根据事故性质及程度,对
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区域
的分管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或履行职责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参照上款规定,由集团公司
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及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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