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 护 公 司及股东 利 益,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并表基金,下同)
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开展主营业务而
持有、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或其他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
类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致力发
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
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证券投资范围、额度、期限进行合
理 预 计 ,相关 预 计额度 使用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 投资
总余额不超过额度范围。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即公司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下同)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 金 额 超过 1000 万元 人 民币的 ,应当在投 资之前 经董 事会审 议通过并 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
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决策。
除额度预计外,单笔证券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原则适用以上决
策标准,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无需再次计入累计。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
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八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证券
投资项目主责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研究、实施投资和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就证券投资
提出风险管理专业意见,进行风险检查、风险监督及相关的风险处置。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上述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按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
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
求办理。
除此外,本制度规定的预计额度内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证券投资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
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
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