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称“公 司”)的 资 金管理,防 范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及 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会计监
管风险提示第 9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 制度适用 于 广州越 秀 资本控股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及下属 企
业。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 制度所称 资 金占用 包括经营 性资 金占用和 非经 营 性资 金占
用。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七)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债务,以及利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
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 司及下属 企 业不得 以本制度 第三 条所列方 式, 将 资金 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相互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公 司及下属 企 业与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及 其他 关 联方 发生
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 司及下属 企 业与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及 其他 关 联方 进行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及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有关
规定。
第七条 公 司及下属 企 业对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及 其他 关 联方 提供
的任何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
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 司董事会 审 计委员 会应定期 组织 财务部门 及审 计 部门 对公
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
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若 发生控股 股 东、实 际控制人 及其 他关联方 违规 占 用资 金的
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 司应严格 防 止控股 股东、实 际控 制人及其 他关 联 方的 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 董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 按照有 关法 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 条 公司 董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要 密切关 注公 司及下属 企业是否
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涉嫌损害公司
利益的,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内部调查,如
发现异常情况,董事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 条 公司 董 事会发现控 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 及其他关 联方侵占
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时,应立即要求相关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通
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 条 公司 全 体董事应当 审慎对待 和严格 控制 对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 条 公司 及 下属企业发 生控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 条 本制 度 及未尽事宜 与不时颁 布的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 条 本制 度 自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 实施, 解释 权和修订 权属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