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
股票代码:000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 自 律 监管指引 第 1 号 — —主板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公司 章程》及 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事宜;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委员
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提名委员
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务,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
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提名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
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二十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
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