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与业绩
考核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除独立董事
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文所述“董事”均不含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
(二)坚持战略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效益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业绩联动。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岗位贡献紧密挂钩,强化业绩导向。
(四)坚持责权利统一。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相
匹配,实现责任、权力、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七条 除担任公司董事(含职工董事)外,还在公司
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
有关规定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由控股股东委派,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
事,薪酬按照控股股东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公司不另行
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条 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值、职责
范围、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根据任职情况,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包括经营绩效薪酬、专项绩效薪酬。
经营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标准为基数,根据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一般分三年递延支付。
专项绩效薪酬,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在重点专项工作
中有贡献或者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一般包括任期激励等现金类
激励收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任期激
励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一般在任期结
束后兑现。
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实施股权激励或其他形式的
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和任期业绩
考核评价,并依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营绩效薪酬;任期业绩考核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或
者任一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80%)的,扣减全部任期激励。
第十五条 因会计信息质量不实、经营业绩造假等问题,
对公司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相应追索扣回高
级管理人员已兑现的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
第十六条 递延经营绩效薪酬的支付与风险防控、项目
完结等情况挂钩。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损失、
项目不能按期完结等风险事项,或者其他薪酬追索扣回、薪
酬扣减事项的,应当相应扣减未支付的递延经营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从职务任免次月起停薪。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