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薪酬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
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效益导向,兼顾公平。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建
立健全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的联动机制,实现工资能增能
减。同时兼顾企业资源占用、市场情况等不同因素,做到既有
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积极构建符合市场行业特
点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坚持集中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薪酬管理既要坚持
集中、统一管理,又要根据管理权限分级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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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类别、生命周期,兼顾企
业资源占用、经营难易等不同因素,对企业分类确定工资总额
决定机制。
(四)坚持市场决定与战略导向相结合。薪酬管理应与企
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
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应以企业发展战略、人
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薪酬水平向战略性新兴产
业和主导产业倾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按其所任职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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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绩效发放薪酬,公司不再向其额外支付董事薪酬;对前述人
员存在兼职情况的,根据兼任其他岗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
薪酬,不重复领取;
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专职非独立董事,薪酬参照公司副职(含主
持工作、常务等)级别薪酬标准发放,并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签署聘任协议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支付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由基
本薪酬、效益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效益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效益薪酬总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包含岗位工资
和职级工资,主要根据岗位和职级确定。正常出勤并完成基本
工作量的情况下即可享受。
(二)效益薪酬。包括年终绩效薪酬、奖励薪酬、先进员
工奖励等。效益薪酬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及个人的工作实绩、
工作责任、工作强度等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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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是
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
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
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效益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部分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
需要。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效益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
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
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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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因个
人原因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分别以各自核算周期内实际
履职工作日占比计算薪酬、津贴,并按本制度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
任意一种情况的,公司根据发生具体问题的年度,实行薪酬追
索退回,退休人员、离职人员一并适用:
(一)受到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企业发生严重舆情事件、重大法律纠纷;
(三)其他适用薪酬追索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
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
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
绩效薪酬发起追索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执行。若部分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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