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高度重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为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
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在当
年盈利为正数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元的情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四、其他事宜
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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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