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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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26年3月6日、2026年4月28日和2026年5月22日召开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并 于 2026 年 5 月 23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
                                           法律意见书
告编号:2026-038)(以下称“《股东会通知》”),公告通知各股东。《股东
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12日14:50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宁
大路572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居茜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
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下同)2人,代表股
份800,0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5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0人,代
表股份155,14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0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2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股份955,165,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61%。以上股
东均为截至2026年6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法律意见书
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会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44,387,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17%;反对 10,4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939%;弃权 32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4,387,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541%;反对 10,44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41%;弃权 32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8%。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430,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6090%;反对 3,4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430,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32%;反对 3,4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50%;弃权 32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8%。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371,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029%;反对 3,4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371,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3%;反对 3,4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01%;弃权 3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157,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804%;反对 3,7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157,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73%;反对 3,7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51%;弃权 29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6%。
                                        法律意见书
酬方案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43,942,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250%;反对 10,90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416%;弃权 3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942,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71%;反对 10,90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76%;弃权 3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3%。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951,294,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948%;反对 3,5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294,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56%;反对 3,5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2%;弃权 3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29,077,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7.26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29,077,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187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37,036,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8.1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37,036,96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8.3169%。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33,214,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7.7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33,214,308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5.853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35,656,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7.95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35,656,093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4270%。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33,092,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7.68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33,092,352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7747%。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各项议
                              法律意见书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何广远
                          冯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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