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科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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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上午9: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 58,557,72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2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有 8 人,代表股份 58,456,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44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00,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 1,286,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 1,185,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经逐项表决,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郑光明先生、朱宁先生、姚曙江先
生、郑勇先生、何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53%。
   本议案获得通过,郑光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53%。
  本议案获得通过,朱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55%。
  本议案获得通过,姚曙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53%。
  本议案获得通过,郑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53%。
  本议案获得通过,何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经逐项表决,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许斌先生、唐先胜先生、朱承驻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61%。
  本议案获得通过,许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53%。
  本议案获得通过,唐先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7853%。
  本议案获得通过,朱承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尹颂律师、马慧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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