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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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1755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
颂、马慧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
的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
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 查,现场 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9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2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8,557,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8235%。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53%。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53%。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55%。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53%。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53%。
议案 》;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61%。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53%。
表决结果:同意 58,464,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3,4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78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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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浩
经办律师:尹颂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