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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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峰岹科技(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
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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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
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892,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86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90,85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5.655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3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499,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5760%。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45,08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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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75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45,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590%。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5 名,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45,77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86%。
  H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4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18%。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H 股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不对
网络投票股东、H 股股东资格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
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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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
  (二)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 44,670,77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 97.3383%,当选。其中:
  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H 股得票数 4,261,734 票,得票数占 H 股股东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78.2400%。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254,606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3149%。
  本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 45,762,75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 99.7178%,当选。其中:
  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H 股得票数 5,340,265 票,得票数占 H 股股东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0405%。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268,057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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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 45,762,607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 99.7174%,当选。其中:
  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H 股得票数 5,340,520 票,得票数占 H 股股东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0452%。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267,656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616%。
  本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 45,626,452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 99.4208%,当选。其中:
  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H 股得票数 5,204,365 票,得票数占 H 股股东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5.5455%。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267,656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616%。
  本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 45,423,858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 98.9793%,当选。其中:
  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H 股得票数 5,008,365 票,得票数占 H 股股东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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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1.9472%。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261,062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370%。
  表决结果:同意 45,788,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40%;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45%。其中:
  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909%。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0,15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资
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5,788,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740%;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45%。其中:
  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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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909%。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
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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