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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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浙江华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华是科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华是科技如下保证:华是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是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配情况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6 人调整为 104
人,并将前述离职激励对象对应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符合授予条件
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额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确定以 2026 年 6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0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68.4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16.62 元/股。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年 6 月 1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
交易日。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及
调整后的结果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
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
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及《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
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
原因及调整后的结果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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