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验资报告 ………………………………………………………… 第 1—2 页
二、附件 ……………………………………………………………… 第 3—9 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第 3 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 …………………………………………… 第 4—5 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四)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页
(五)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8-9 页
验 资 报 告
天健验〔2026〕3-29 号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8 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
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
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
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 公 司 原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01,144,240.00 元 , 实 收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贵公司
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4 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定向增
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103,09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97.00 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979,999,924.00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8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万叁仟零玖拾贰元(?10,103,092.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964,629,951.36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144,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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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401,144,240.00 元,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0315
号)。截至 2026 年 6 月 8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247,332.00 元,
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411,247,332.00 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股本变更登记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
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
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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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前身系原深圳奥比中光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有限公司),奥比中光有限公司系由黄源浩、周
广大、黄剑云、林建宏、陈强共同出资组建,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61436270G 的
营业执照。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144,240.00 元,折股份总数 401,144,240 股(每
股面值 1 元),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2,467,848 股,占股份总额的 20.5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8,676,392 股,占股份总额的 79.44%。根据贵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103,092.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247,332.00 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
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股 票 10,103,092 股 ,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4 号)批
复, 贵公司通过向特定 对象定向增发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为 979,999,924.00 元。发行后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247,332.00 元,每
股面值 1 元,折股份总数 411,247,332.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
股,占股份总数的 77.49%。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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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 2026 年 6 月 8 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103,09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97.00 元,应募集资金
总额为 979,999,924.00 元。坐扣保荐承销费 4,999,599.64 元(含增值税)后的
募集资金为 975,000,324.36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为 721181284701 的人民币账户内。
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印花税等其他发行费用 550,277.21 元(不含增值
税)及加上保荐承销费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82,996.21 元后,贵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 974,733,043.36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10,103,092.00 元,计
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64,629,951.36 元。贵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分别
以第 100000176 号和第 100000178 号记账凭证入账。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贵公司
原 有 实 收 股 本 401,144,240.00 元 , 本 次 发 行 后 贵 公 司 累 计 实 收 股 本
本的 22.5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18,676,392.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77.49%。
四、其他事项
此外,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为 5,266,880.64 元,实际发
生发行费用总额为 5,266,880.64 元,其中:
项目 不含增值税金额(元)
保荐承销费 4,716,603.43
律师费用 117,924.53
审计费 188,679.25
印花税 243,673.43
合计 5,266,8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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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3-2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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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3-29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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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3-29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丁晓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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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验〔2026〕3-29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肖斌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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