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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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房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结合公司人力
资源部的意见反馈,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后按月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的岗位领
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按
照董事会决议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总额预算管理。薪酬总额以上
一年度实际水平为基础,综合考量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因素,合理确定当期预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
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津贴或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递延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
  (六)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或者个人职务变化、岗位调整等。
  第十八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在其离任后,
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
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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