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扎实推进国企改革
有关部署,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一)坚持差异化分类薪酬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机制与深化国企改革相配套,与岗位责任和管
理权限相匹配,实现责、权、利相对等。
(二)坚持业绩与薪酬双对标。根据行业特点、发展
战略、行业地位、经营业绩等因素,建立与公司经营业绩
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三)坚持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发挥考核目标导向作
用,建立短期目标与长期战略规划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薪
酬分配机制,引导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科学设定薪酬激励的力
度,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对称、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激励与约
束相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包括工资总
额决定机制等内容,并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
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
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公
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发放管理以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等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三)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其薪酬按本制度第十条执行,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四)同时兼任公司其他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
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对应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
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个
人履职情况等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的中长期激励工具,按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
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
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
露。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相应岗
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薪酬方案,按月度、季度、年
度或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并按规定比例采取递延支付;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主动离职、工作
调动、或到龄退休、或经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原因离任的,
津贴、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根据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
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六章 薪酬支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