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十一)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二) 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等;
(二十三) 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四) 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五)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
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
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第(一)至(三)项涉及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进行交易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
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的,从其规
定,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附件:《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是否尽到
成为内幕信 获取内 告知保密 内幕信息
姓名或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知悉时 知悉地 知悉方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时
序号 职务/岗位 息知情人原 幕信息 和禁止内 公开披露 登记人
称 码 部门 间 点 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间
因 依据 幕交易义 时间
务
注2 注3 注4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
案。
注 2: 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 3: 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4: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
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须知
的相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机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须知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慎、
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本公
司或虽属于他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保密制度、本须知
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
对贵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
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六、本须知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
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