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锐捷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公告的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
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投
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
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
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
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
当符合有关规定。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
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董事会
秘书的同意。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
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以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
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
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以提
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五十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
立解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决;董事会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
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
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
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
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承诺未按期履行;
(四) 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五)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
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投
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
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
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
理。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 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
延等情况;
(三) 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 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
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
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六十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
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