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杠
杆作用,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双
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整体水平与公司经营目标和业绩表现动
态匹配原则;
(二)坚持统筹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
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导下开展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及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
定,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领取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含
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是指年度固定收入。
(二)绩效薪酬:是指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
动收入。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绩
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以股权和现金等为标的实
施的匹配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激励收入。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本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
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者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制定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并最终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审议经董事长提议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审议总经理提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五条 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任职当日起计
算,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基本薪酬按月固
定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
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董事会聘任当日起计算,基本薪酬
按月固定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方可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
/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
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月度结
算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和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及依据本制度制定的具体薪酬方案,
如涉及集团管理相关规定,应遵循集团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