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效益、人工成本投产比、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
建立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纳入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外部竞争性、激励性和经
济性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将董事薪酬方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对其个人进行绩效评价时,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当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薪酬方
案的建议时,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调整
第十条 在公司兼任高管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
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
由股东会审议,原则上每年发放津贴10万元(含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
放;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
职务的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固定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实际发放金额以
考核结果为准。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薪酬与业绩的紧密联动机制。当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
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相应下
降。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
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
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
司重大经济损失、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
罚等情形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对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
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该等规定
为准,公司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薪
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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