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
部门,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将上述材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批,相关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
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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