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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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
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
其他原因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或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
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
偿额度。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
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
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
审部门可视情况依规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
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可采取相
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
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
除。
     第十六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
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其因任职
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
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新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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