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云
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
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七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及同业禁止义务,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