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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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
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
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
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
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附件)、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
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其他相关事项资料,相关
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文件后,应立即对有关
信息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
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并报董
事长审批。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
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
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
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
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
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公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
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必要时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涉及的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涉及的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
            □其他类型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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