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外部市场
环境、职工人数及薪酬增长幅度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工资总额的变动应当与
公司经营业绩联动,提升工资总额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董
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的职务领
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可以按照相关非独立董事具体职务,
对其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
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
分组成。
(一)基础薪酬是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酬等因素确定的基本工资薪酬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
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
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
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
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
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当年度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