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铁汉: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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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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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6月1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管理要求。
  (二)公平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实际效益及经营目标相匹配,同时参考同行业
和同地区薪酬水平。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个人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个
人业绩相符。
  (四)长远发展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
相符。
  (五)激励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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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方案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研究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监督
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董事会报
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研究确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市场薪酬水平
变动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岗位职务,按
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
作岗位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
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
业经验并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公司业绩
考核情况及核定的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标准为依据,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业绩
考核结果计算得出。绩效薪酬标准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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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长期激励(主要为任期激励)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
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评价依据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或承担具体管理职责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本
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价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岗位或承担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所得
税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减
少、暂停或终止向其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六)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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