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QG/CEVIA-209-01·06-2026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 以 及《 城 发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玮祎
本标准审核人:周晓武
本标准批准人:黄新民
本 标 准 发 布 日 期 : 2026 年 XX 月 XX 日
本 标 准 实 施 日 期 : 2026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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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QG/CEVIA-209-01·06-2026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城 发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全 体 董事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
(三)《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无
第四章 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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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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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等,效率优先:坚持以岗位价值为衡量,以成
绩、功绩、实绩论功劳,薪酬资源向奋斗者和贡献者倾斜,充分
激发经营管理内生动力。
(二)市场导向,阳光评价:对标行业发展态势与市场化薪
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体量、发展阶段及经营效益,科学审慎制
定薪酬标准。构建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履职评价与薪酬分
配机制,让奋斗者和贡献者得到合理回报。
(三)激励约束,风险适配:秉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激
励与长期激励有机融合的原则,推动个人薪酬回报与公司战略落
地、长远发展深度绑定,健全薪酬与经营风险联动机制,保障公
司持续稳健经营。
第七条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酬结构
(一)董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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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具体职务确定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的薪酬。
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构成。
社会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管理难度等因素综
合确定基本年薪。
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
股权和现金等为标的实施的匹配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激励收
入。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其他激励以公
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参照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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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薪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一)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
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
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
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
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九条 若公司亏损,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应当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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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及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履职期限核算薪酬。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止付追索。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相关信息披露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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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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