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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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29 日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
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薪酬标准、绩效考核评价、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相挂钩,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合理,保持公司薪资竞争力;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风险承担相匹配,体
现付出与回报对等;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设计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约束,引导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增长,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紧密挂钩,
强化业绩导向,既激励积极履职,也约束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细则》,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结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或调整,具
体金额以股东会决议为准。除领取津贴外,不在公司另行领取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或调整,
具体金额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及其担任
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不在公司另行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
薪酬标准与个人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根据《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
人薪酬福利及绩效激励管理规定(试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公司企业
负责人范畴的,其绩效年薪占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或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以及与履行董事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在公司担任
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四章 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
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及其薪酬
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天
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及绩效激励管理规定(试
行)》《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
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应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
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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