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2 21: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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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
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一)至(三)的情况收购本公司股
票;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或重要合同事项;
  (十五)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五)项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
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
案;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公告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除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与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 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其他证明,如法定
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或经法人加盖公章的授权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若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还需提
交公证机关的证明;
  (二) 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委托人的股
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还需提交公证机关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提出质询或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
的其他人员;
  (三) 确定并宣布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 逐项审议并讨论股东会议案;
  (五) 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六) 会议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 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八)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宣布结果;
  (九) 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发言遵守以
下规则:
  (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
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
言。
  (三) 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会议案进行,
语言要言简意赅。
  (四) 主持人根据情况,可以规定每人发言的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
定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断。
  (五)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以下程序性问题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采用举手
表决方式按照普通决议进行表决:
  (一)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确认;
  (二) 表决票计票人、监票人及表决票统计结果宣布人的临时任命;
  (三) 股东关联性质的认定及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 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认定;
  (五) 其他仅涉及程序性事项的表决。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决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
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对关
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应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
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
应采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
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同时,应将列席股东会的律师依据
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
可以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
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六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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